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松花江根本性水污染事件、太湖水污染事件、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沈阳新港原油外泄事件等。这些事件对环境导致的污染,对人们身体健康导致的伤害以及对人民财产导致的损失都无法估量。
思及这些事件背后的原因,除了企业的短视和违规废气以外,也折射出中国政府环境责任有效性的严重不足。作为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地实行是构建中国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法治建设的确保。本文从中国政府环境责任的内涵抵达,讲解了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及内容,明确提出了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面对的问题和挑战,最后对如何完备我国政府环境责任明确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一、政府环境责任的内涵(一)政府环境责任的含义环境保护是现代政府的最重要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也日益突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责任就是在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应该分担的责任。明确而言,是所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央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的必须和政府职能的定位所分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背该权利和义务不应分担的法律后果。
(二)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在我国,政府不应分担的环境责任主要反映在推展环境法律发展,严苛实行环境行政执法和引领环保产业发展三个方面。推展环境法律发展。环境资源是公共资源,环境的公共性要求了政府必需分担环境责任,为环境保护获取法律的反对和确保。
因此,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有大力推展环境法律,并制订设施的行政制度,为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责任。严苛实行环境行政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长年正处于“软法”状态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相当严重。因此,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和监管也至关重要。政府有责任采行“预防为主,预防融合”的办法,强化对环境保护涉及法律法规的继续执行监管,创建起从环保产品到环保设施、环保工程以及环保咨询服务等的执法人员和监管体系。大力引领环保产业发展。
投放大、周期长、融资难、融资喜等问题使环保企业在中国无法做到大做到强劲。政府作为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者,有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从投资、信贷、税收、价格等多方面给与环保行业优惠,反对产业技术创新,引领资金流向,为环保产业的发展获取较好的市场环境。
二、我国政府环境责任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在我国,政府环境责任不存在法律条款不清晰、规定缺少操作性,职责区分不合理,政府环境绩效无法评估取决于以及问责制度不完备等问题。只有通过全面分析当前中国政府环境责任所面对的问题,才能明确提出针对性强劲、可操作者的建议,充分发挥政府环境责任对企业的约束、监管起到,构建政府环境治理目标。(一)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条款不存在的问题我国当前的环境法不存在轻企业环境义务、追究责任企业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现象。
首先,在现有的环境法律条款中,有关政府环境义务的条款少之又少,用词大都为“应该”、“可以”,缺乏有关政府在环境责任中明确不应分担的责任和追究责任渎职后果的涉及规定。其次,当前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涉及规定都十分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劲。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地方政府应付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管理,采行提高环境质量的措施。
但是关于如何界定环境质量,从哪些维度界定环境质量,如何提高环境措施,提高环境措施的资金从何而来等问题都没细则展开指导。政府环境责任条款的缺陷和内容过分明确造成政府环境责任在实行过程中效率较低,成果不明显。(二)环境责任制度不存在的问题除了在法律条款方面的问题,中国政府环境责任还不存在以下几方面制度的问题: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所指在展开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用于后有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展开调查、预测和审定,明确提出预防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展开审批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存在范围过分狭小,仅有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的项目展开环境影响评估,没考虑到非根本性污染项目对环境导致的影响,有利于政府环境责任的构建和环境治理目标的达成协议。第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实施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一种明确实施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管理的行政管理制度。
然而,在环境保护目标制度实行的过程中,仍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现行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度内容覆盖面较宽,地方政府环境责任书中的内容任逗留在污染掌控层面,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发展等方面没拒绝。其次,定性内容多,定量内容较少,地方政府否已完成责任中的条款无法定量取决于。
最后,奖惩机制设计不合理,重奖重责,造成考核结果不不受推崇,难以实现敦促地方政府大力保护环境的想法。第三,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制度。政府环境绩效评估是所指对环境政策实行后,对各地方政府获得的环境效果展开的评估,其目的在于有效地度量政策效应和地方政府政策实行效率。
然而,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在中国还正处于思索阶段,缺少对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确保,且涉及的评价指标、方法和内容也不成熟期,造成政府环境绩效评估工作无法长时间进行。(三)政府问责制度问题《宪法》和《人大监督法》规定,对政府否遵守环境保护责任展开问责是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对政府环境责任否遵守展开问责,目的在于尽量减少政府环境责任缺陷现象再次发生的概率,适应环境公众的环境公共市场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
然而长期以来,政府问责制度完全相同虚设,没充分发挥其理应的监督起到。三、推展我国政府环境责任有效地实行的政策建议政府环境责任的有效地实行是构建中国环境治理目标的最重要确保,是中国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驱动力,对推展生态文明建设,回头可持续发展道路具备重大意义。基于当前中国政府环境责任面对的问题,本文明确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完备政府环境责任涉及法律条款。针对中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中不存在的政府环境责任条款缺陷、内容过分明确等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完备涉及法律,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认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分担的责任与义务,并通过细则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的主体、内容、取决于方法,防止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条款流于形式,无法取决于。同时不应重新加入追责条款,对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施予惩罚。
第二,合理设计政府环境责任制度。首先,更进一步完备环境影响评级制度,不断扩大项目评估范围,对于大型非重点污染建设项目展开环境评估,并创建地方项目环境评估数据库,引领金融市场资金投向环保评估优秀企业,鼓舞企业主动节能减排。
其次,合理设计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书,优化现有奖惩机制,使地方政府贯彻充分发挥监督污染废气和构建环境保护的目的。最后,减缓研究评估制度的方法、内容和指标,科学评估地方政府环保政绩。
第三,创建政府多元问责制度。当前我国虽有环境责任问责制度,但是形式单一,无法有效地构建敦促政府环境责任有效地实行的目的。
完备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度不应侧重从增强立法机关的政治问责机制、完备司法机关的法律问责机制以及搭起传媒与公众的社会问责机制等方面建构政府环境责任的多元问责机制,切实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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